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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年前的項目出問題仍要付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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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9 09:44     來源:礦山環境服務平臺(公眾號)     瀏覽次數:

    2020年,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一個新的判例,內容涉及一起公訴機關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事罪兩項刑事犯罪起訴相關的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人員和組織。其中設計單位法人、相關負責人被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事罪起訴。法院最終判決:設計單位法人、相關負責人吳某行為已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責任罪。判處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這一則被裁判文書網公開的(2019)內0625刑初74號案件主要信息如下:


    涉案單位基本情況


    建設單位:2009年6月1日被告人袁某與日月軒房地產公司簽訂房地產開發掛靠管理協議。

    施工單位:2009年7月12日袁某雇傭不具備勞務施工資質的人員對涉案工程進行施工。

    勘察單位:2009年6月10日,巴彥淖爾市方大建筑勘察設計有限公司出具工程勘察報告,由丁麗編寫,由閆某(項目負責人)審核,由范某(法定代表人)審定。

    其中勘察單位首先被提出的兩個問題:

    1.巴彥淖爾市方大建筑勘察設計有限公司超出資質能力范圍對涉案工程場地進行勘察。

    2.且報告中的落款日期與報告出具日期不一致。

    設計單位:巴彥淖爾市新廈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有限責任公司設計涉案工程施工圖,由吳某負責。

    監理單位:巴彥淖爾市新廈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對涉案工程進行監理,由郭某2負責。




    涉案項目基本情況

    自2012年至2017年以來涉案工程1#--10#號樓墻上出現不同程度裂縫,樓梯下沉,整棟樓體傾斜等質量問題。

    杭錦旗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與巴拉貢鎮政府共同組織五戶居民代表、市建設系統專家組成員、原參建五方的項目負責人,共同確定了中冶建筑研究總院有限公司進行鑒定,涉案工程樓體產生傾斜變形及開裂的原因匯總如下:

    (1)建設單位方的原因。參照建設單位與參建各方簽訂的合同及其他工程備案資料,建設單位作為該建設工程質量的責任主體,建設單位應承擔涉案工程質量病害的全面責任。

    (2)勘察單位方的原因?辈旆綄ㄔO場地了解不全面是造成建筑物過大傾斜的主要原因?睖y點布置較少,地質情況了解不周全,未全面把握地基土特性,缺乏方案比選,所提出的地質資料不能真實反映實際的場地條件。原勘察方應承擔涉案工程質量病害的主要責任。

    (3)設計單位方的原因。設計單位對設計方案論證不夠,未發現原地勘資料適用性、合理性的不足,出現地基承載力計算參數錯誤,使用的基礎形式不合理以及將同一建筑物置于剛度不同的地基土層上造成不均勻沉降,導致建筑物過大傾斜,進而產生裂縫:設計單位未按照《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規范》(GB5005-2004)規范要求對該工程采取有效的設計措施;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圖紙標注及繪圖錯誤,對工程質量造成一定的影響。設計單位一并承擔涉案工程質量病害的主要責任。

    (4)施工單位方的原因。經現場檢測,砌體砂漿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混凝土構件存在裂縫及不密實等施工質量缺陷。開挖后基礎埋置深度及截面尺寸與原設計不符。二層附屬樓在未辦理相關報建、施工等手續的情況下違法建設等問題,對樓體病害均產生不良影響。施工單位一并承擔涉案工程質量病害主要責任。

    (5)監理單位方的原因。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監督不到位,對涉案工程質量病害承擔連帶責任。

    (6)建筑物管理方的原因。經調查,建筑物在使用期間,小區內排水系統以及污水滲井存在滲漏現象,未及時進行維修處理,造成生活用水滲入地基持力層,對地基濕陷性產生加劇影響。建筑物管理方對涉案工程質量病害承擔次要責任。

    勘察單位涉案項目基本情況

    2009年,在建設單位的組織下,被告人閆某(勘察項目負責人)組織帶領勘察技術人員對擬建場地進行詳細階段巖土工程勘察,進行了土樣化驗、原位測試、承載力、土質物理性能、地下水位標高等地質勘察,后出具了勘察報告。被告人閆某經過審查,給出地基處理方案,由于第1單元層中局部有薄層粉土和粉質粘土具中等濕陷性,為非自重濕陷性黃土場地,其地基濕陷等級為Ⅱ級。根據《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規范》(GB50025-2004)中的相關要求,本工程在設計時應采取結構措施和防水措施,消除部分濕陷量?辈靾蟾娼浌痉ǘù砣朔赌常ǹ辈旆ǘù砣耍⿲徍撕炞趾筇峤唤ㄔO單位負責人。


    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




    2018年,經杭錦旗政府牽頭,五方共同指定中冶建筑研究總院有限公司對巴拉貢鎮綠洲家苑小區樓房病害診斷及原因進行鑒定。2018年4月20日中冶建筑研究總院有限公司對工程質量問題出具檢驗報告:建設單位承擔本工程質量病害的全面責任,勘察方、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均承擔主要責任,監理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筑物管理方承擔次要責任。根據內蒙古金策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加固維修費需2580.8835萬元。

    1.承重結構施工質量差。

    2.混凝土樓板存在裂縫,沿裂縫走向存在滲漏現象。

    3.部分墻體出現明顯的不均勻沉降裂縫。

    4.部分混凝土板采用回彈法推定對的混凝土強度不能滿足設計要求。

    5.部分樓體存在明顯的傾斜,傾斜值大于規范要求,已影響結構承載能力。


    6.基礎尺寸、埋置深度與原設計圖紙(含變更)不符。

    7.樓體土層南北側含水率不均、地基承載力不均以及土層存在濕陷性。

    8.涉案工程1、5、6、10號樓均有二層附屬樓,附屬樓無完整的建設報批手續、地勘報告、設計圖紙及施工管理資料,為開發商自建房屋,F場附屬樓與主樓存在一定高度差,按照《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要求,應根據平面形狀和高度差異情況,在適當部位用沉降縫將其劃分成若干個剛度較好的單元;當高度差異或荷載差異較大時,可將兩者隔開一定距離,當拉開后的兩單元必須連接時,應采用能夠自由沉降的連接構造。經現場基礎開挖檢測,兩結構未發現基礎處設置沉降縫;造成上不結構對地基施加的荷載作用不均勻,不均勻沉降容易造成墻體或者其他結構部位開裂。

    9.涉案工程建設單位為日月軒房地產公司,項目負責人和相關人員不具備工程管理能力,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存在安全隱患,二層附屬樓未辦理相關報建、施工等手續的情況下,違法進行施工建設。

    10.建筑物所在區域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值為0.20g,設計地震分組為第一組,場地類別為二類。按照設計給出的抗震驗算參數以及原設計材料強度對原機構進行驗算后,樓房抗震承載力均不滿足規范要求。

    11.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圖紙中給出的地耐力為160KPa,該地耐力與原地勘報告中的值不相符(原地勘報告為150KPa)。

    12.設計圖紙標注不規范,對工程質量造成一定的影響,圖紙中出現的主要問題有,8#樓門窗大樣表中,門M-7為保溫車庫門;建施圖5中,門M-7尺寸不匹配;建施圖5與圖14中關于一層的平面布置表述不一致。1#樓設計圖中構造柱位置未明確標識清晰,多數樓體圖紙也是此類情況;3層至5層3-5/C處開洞位置與現場不符;圖紙在8-11E無陽臺與現場不符。5#樓設計圖紙問題:2單元各住戶入口與圖紙不符、圖紙未給出TL3的配筋。9#樓設計圖紙問題:5層結構平面布置圖未給出坡屋頂結構布置情況。

    13.原勘察報告中給出的擬建建筑物重要性等級為三級,場地及地基等級為二級,綜合確定本次勘察等級為乙級,該工程勘察任務已超出勘察方(巴彥淖爾市方大建筑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資質能力(證書編號:051120.b)。

    14.現場對每棟樓體選取相應位置進行基礎開挖,開挖后基礎埋置深度及祓面尺寸與原設計不符。

    15.涉案工程勘察單位未按建筑場地詳細勘察精度要求進行工作。原地勘報告標貫與土工試驗時間均為2008年6月,而現場鉆探時間為2009年6月,涉嫌資枓造假。

    原地勘報告抗震設計參數取用錯誤。

    原場地主要持力層未取樣,提出的勘察報告不能真實反映建筑場地的情況,未能有效可靠地提供基礎設計數據。

    原地報告對基礎主要持力層濕陷性僅給出采取防水措施及結構措施,對于濕陷性土層未提出進行地基處理措施,沒有消除土層的濕陷性,造成很大的安全隱思,勘察深度不滿足規范要求。

    16.涉案工程設計單位未對該工程建筑物采取有效的濕陷性處理措施原設計單位未按照《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規范》(GB50025-2004)規范要求對該工程采取有效的地基土濕陷性處理措施。設計圖紙提供的承載力特征值與地勘資料不符,施工圖紙標注的地勘資料提交時間與地勘資料本身不符。

    涉案工程樓體病害原因分析:

    根據上述匯總的質量問題,分析該工程產生傾斜及開裂的原因。為了查明本工程病害的主要原因,現場對場地地基土進行鉆探。為探明涉案工程場地地質分布條件,根據現行規范要求,此次勘察按平行樓房間距不大于30米,共完成如下工作量:

    (1)完成10.0~15.0米鉆孔62個,累計進尺712.0米;

    (2)布置探井6個,總進尺18米。

    按規范要求詳細勘察的勘探點宜按建筑物周邊軸線和角點布置,由于本次勘探的目的是查找既有建筑物出現傾斜及裂縫病害的原因,以及受現場作業空間及管井限制,本次鑒定勘探的鉆探點圍繞建筑物布置。根據勘探結果,現將建筑物周圍地基巖土結構自上而下分為:①層為雜填土,主要由粉砂和粉土組成,表層為水泥路面,該層土分布較廣,厚度在04~2.8米之間,層底標高為107129~1074.15米。②層粉砂,標貫擊次介于4~13之間,呈松散狀態,厚度變化加大,工程性能一般,遇水具自重濕陷性,濕陷系數在0.018~0.036之間,濕陷等級為Ⅱ級,濕陷性中等。③層粉質粘土,標貫值均介于4~10擊之間,厚度變化較大。天然含水量介于12.9~30.6之間,液性指數介于-0.37~0.26之間,呈干燥、可塑狀態,壓縮系數介于0.05~0.49之間,壓縮模量介于4.00~30.07之間,具中等壓縮性,該層土在樓南側含水量較低,北側偏高,工程性能一般。④層粉砂,標貫擊次介于8~38之間,呈中密狀態,工程性能較好。⑤層圓礫,呈密實狀態,厚度大于5.0米工程性能較好。根據現場鉆探及基礎開挖檢測結果,該工程地基土由粉砂、粉質粘土及圓礫互層構成,層位紊亂,粗細穿插;A主要持力層為②層粉砂。通過對土工試驗結果的計算和統計,②層粉砂地基承載力、含水量及濕陷性分布不均勻,現場在樓北側和南側取樣,進行含水率試驗,對實驗結果進行分析,8號樓、9號樓、10號北側含水率均大于相應的南側含水率。本工程基礎主要持力層為②層粉砂,遇水具自重濕陷性,中等濕陷性,濕陷等級為Ⅱ級,且厚度變化較大,當大氣降水、生活用水以及樓北側的污水滲井等地表、地下水滲入持力層時,其過大的濕陷性變形和壓縮變形是導致建筑物產生差異沉降的主要原因。另外對于涉案工程樓體基礎開挖后,基礎尺寸及基礎埋置深度與設計不符,造成部分樓體(如10#樓)地基承載力不滿足規范要求,進一步加劇了樓體傾斜及開裂病害。樓體南北側含水率不均、地基承載力不均勻以及地基土濕陷性等引起地基不均勻沉降,是導致樓體傾斜、開裂的主要原因;基礎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對樓體病害產生加劇影響。

    綜合上述影響因素分析,涉案工程樓體產生傾斜變形及開裂的原因匯總如下:

    (1)建設單位方的原因。參照建設單位與參建各方簽訂的合同及其他工程備案資料,建設單位作為該建設工程質量的責任主體,建設單位應承擔涉案工程質量病害的全面責任。

    (2)勘察單位方的原因?辈旆綄ㄔO場地了解不全面是造成建筑物過大傾斜的主要原因?睖y點布置較少,地質情況了解不周全,未全面把握地基土特性,缺乏方案比選,所提出的地質資料不能真實反映實際的場地條件。原勘察方應承擔涉案工程質量病害的主要責任。




    (3)設計單位方的原因。設計單位對設計方案論證不夠,未發現原地勘資料適用性、合理性的不足,出現地基承載力計算參數錯誤,使用的基礎形式不合理以及將同一建筑物置于剛度不同的地基土層上造成不均勻沉降,導致建筑物過大傾斜,進而產生裂縫:設計單位未按照《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規范》(GB5005-2004)規范要求對該工程采取有效的設計措施;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圖紙標注及繪圖錯誤,對工程質量造成一定的影響。設計單位一并承擔涉案工程質量病害的主要責任。

    (4)施工單位方的原因。經現場檢測,砌體砂漿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混凝土構件存在裂縫及不密實等施工質量缺陷。開挖后基礎埋置深度及截面尺寸與原設計不符。二層附屬樓在未辦理相關報建、施工等手續的情況下違法建設等問題,對樓體病害均產生不良影響。施工單位一并承擔涉案工程質量病害主要責任。

    (5)監理單位方的原因。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監督不到位,對涉案工程質量病害承擔連帶責任。

    (6)建筑物管理方的原因。經調查,建筑物在使用期間,小區內排水系統以及污水滲井存在滲漏現象,未及時進行維修處理,造成生活用水滲入地基持力層,對地基濕陷性產生加劇影響。建筑物管理方對涉案工程質量病害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判決




    一、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涉案工程項目負責人和相關人員,即被告人袁某不具備相應的工程管理能力,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存在安全隱患,二層附屬樓在未辦理相關報建施工等手續的情況下,違法進行施工建設,且不具備建設、施工資質,非法掛靠日月軒房地產公司的資質,違規雇傭無上崗證的施工隊人員進行施工,且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施工質量低劣,出現墻體裂縫、基礎下沉、主體傾斜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涉案工程修復過程中包括人、財、物的重大經濟損失,鑒定加固維修費用、所有造價鑒定及匯總費用合計3905.813萬元,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被告人袁某的行為已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責任罪。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緩刑五年。

    二、設計單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告人吳某作為涉案工程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接受袁某委托,負責為涉案工程項目進行設計,在設計過程中,對設計方案論證不夠,未發現原地勘資料適用性、合理性的不足,出現地基承載力計算參數錯誤,使用的基礎形式不合理以及將同一建筑物置于剛度不同的地基土層上造成不均勻沉降,導致建筑物過大傾斜,進而產生裂縫,未按照《濕陷性黃土地區建筑規范》(GB5005-2004)規范要求對涉案工程采取有效的設計措施,出具的設計圖紙標注及繪圖錯誤,對涉案工程質量造成一定的影響,且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對工程病害承擔主要責任,被告人吳某的行為已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責任罪。判處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三、監理單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告人郭某2作為涉案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受吳某委托,負責為涉案工程項目進行監理過程中,作為直接責任人,對工程質量監督不到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且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對工程病害承擔連帶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四、勘察單位:構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2009年1月1日,巴彥淖爾市方大建筑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與閆某簽署承包經營合同,閆某在本單位內部以個人名義承攬涉案工程的勘察項目,自主經營管理勘測隊,勘察資質為丙級,涉案工程的勘察等級為乙級。

    被告人范某、閆某明知其單位不具備勘察資質能力的情況下出具鄂爾多斯市杭錦旗巴拉貢鎮綠洲家苑一期工程巖土工程勘察報告,亦前后時間不一致,涉嫌資料造假,且內容與中冶建筑研究總院有限公司出具的鄂爾多斯市巴拉貢綠洲家苑小區樓房現有結構病害診斷及原因分析匯總中建筑物周圍地基巖土結構自上而下每層構造不一致,有重大失實,并造成嚴重后果,對涉案工程病害承擔主要責任。被告人范某作為法定代表人在簽字審定時未嚴格把關;被告人閆某作為勘察工作負責人且直接責任人,受被告人袁某委托,在為涉案工程項目進行地質勘察的職責過程中,違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勘測點布置較少,未全面把握地基土特性,所出具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不能真實反映實際的場地條件,有重大失實,造成涉案工程重大安全隱患,故被告人范某、閆某的行為已構成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范某免于刑事處罰,閆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1年6個月。



    幾點疑問




    第一.勘察、設計項目活動是以有資質的單位名義展開的,相關人員只是單位的員工,為什么最后處罰的確實相關自然人,而不是單位?

    根據《刑法》規定上述罪行均實行單罰制,只對單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雖然單位系本案犯罪主體,但對單位不予處罰。

    第二,為什么法院會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處罰,而不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處罰?

    縱觀全案,本案并未造成人員傷亡的危害后果,因此不符合司法解釋對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解釋,而更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解釋,重大責任事故罪不僅在存在人員傷亡的情況下構成犯罪,在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亦可構成犯罪,因此綜合本案,僅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更適宜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小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63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筑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發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二十條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19年最新版)》

    “第十二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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