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向社會公布了《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試行)》,并結合自治區執法工作實際設定了生態環境“免罰清單”,對15種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和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免罰清單”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遵循過罰相當、懲教結合的原則,對我區常見的建設項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輻射污染防治、環境信息公開等6個方面能夠及時糾正并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如在建設項目方面,規定位于環境敏感區以外且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建設項目,未報批或未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項目主體工程尚未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后,及時停止建設的或主動恢復原狀的不予行政處罰。又如在大氣污染防治方面,規定工業企業未密閉,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物料占地面積小于50平方米,立行立改的不予行政處罰。
但“免罰清單”并不意味著“免責清單”,《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試行)》嚴格界定了“罰”與“不罰”的標準,使“免罰清單”做到賞罰分明,并規定生態環境部門在對當事人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下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包含對當事人的教育。通過批評教育、指導幫扶等措施,教育、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促進生產經營者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也倒逼執法部門不斷提升執法精細化水平。
“免罰清單”的發布是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在生態環境領域探索包容審慎監管,助力優化我區營商環境的重要措施。一方面發揮企業在生態環境治理中的主體作用,引導企業主動守法,為市場主體特別是初創企業提供了及時糾錯的機會,體現了行政執法的溫度;另一方面有利于不斷完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提高生態環境治理能力和進一步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統一執法尺度,提高執法效能,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懊饬P清單”自2022年1月14日起施行。
“免罰清單”主要內容如下:
(一)位于環境敏感區以外且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建設項目,未報批或未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項目主體工程尚未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后,及時停止建設的或主動恢復原狀的;
(二)未依法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或排污登記表,經責令改正后于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備案的;
(三)已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且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輻射安全許可證,污染防治設施已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建成并正常運行,或已按照有關要求落實輻射安全措施,但未完成驗收,在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并公開驗收報告的;
(四)建設項目未經環保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建成投產時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因正當理由不負責該項工作的,對個人不予行政處罰;現任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能夠立即停止生產或使用的,對個人不予行政處罰;
(五)未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或輻射安全與防護年度評估報告,責令限期改正后按時改正的;
(六)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標準,污染物超標倍數在0.1倍以下,責令限期改正后按時改正,并經監測達標排放的;
(七)檢查合格并正常運行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出具的日均值數據超標倍數在0.1倍以下,且超標持續時間不超過24小時,責令限期改正后按時改正的;
(八)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污染防治設施中僅部分工序存在故障,其他主要治污工序仍正常運轉,責令限期改正后按時改正的;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立行立改的;
(九)工業企業未密閉,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物料占地面積小于50平方米,立行立改的;
(十)未設置或未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或廢礦物油包裝桶貯存不規范未造成污染后果的,責令限期改正后按時改正的;
(十一)未按規定變更輻射安全許可證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責令限期改正后按時改正的;
(十二)未按規定公開環境信息,2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
(十三)三年內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評估、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應急預案備案、應急培訓,或未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或未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后按時改正的;
(十四)納入正面清單企業初次環境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十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